首頁 / 入會資訊 / 辦理各項給付 / 生育給付
【給付資格】
-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-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-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。
-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。
- 所謂【早產】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,小於37週生產者;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,少於2500公克者 ---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。
【給付標準】
103年5月30日(不含)以前分娩或早產者,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,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。
-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。
- 雙生以上者,按比例增給。
【請領手續】
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,應備下列書件:
-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(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,自行申請者,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)。
- 嬰兒出生證明書(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)。
-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,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,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-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;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,應經外交部複驗。
-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,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。
-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,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。
- 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,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。
- 死產者,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、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(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、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)。
【給付之核發】
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,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,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。
【注意事項】
- 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,自得請領之日起,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【說明】: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「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」條文,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,自 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。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:-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,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,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。
-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,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,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,依修正後之規定,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-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,得請領生育給付,申請時得自行辦理。
- 被保險人流產、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,不得請領生育給付。
- 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,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。
- 帳戶如超過1年未使用,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,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,以免無法入帳。